湖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 “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纪委发布时间:2016-06-08浏览次数:3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确保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是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权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管理权限行使。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失责必究,依纪依法、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 否决内容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校直各二级部门,个人是指党员、干部。
第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恶性事件受到党纪政纪查处的。
(三)单位或单位
工作人员(包括所有在编、聘用的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因违规违纪问题,受到2()次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四)领导班子集体违纪受到立案查处,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正确处理;对上级要求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导致同类问题在本部门再次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中,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七)其它事项应当否决的。
第六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规违纪受到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三)单位被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四)领导干部对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抓不管、压制不查、隐瞒不报或不正确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领导干部主管或分管工作中发生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或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事项应当否决的。

第七条 对单位或个人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单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当年案发、跨年处理的,只否决案发年度,不否决结案年度。

(二)跨单位调动的个人存在违纪问题并受到查处,违纪问题发生在原部门的,只否决原部门,不否决调入部门。

(三)单位被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否决时间不在现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不否决该负责人。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参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对符合否决情形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特别重要的事项,提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出现否决情形而未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权直接否决,对执行“一票否决”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权进行纠正。

第十条 被否决的单位及个人对否决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否决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在对校内各单位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对个人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时,须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资格,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资格。
第十三条 对应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而未及时否决,单位被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个人被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应迅速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根据决定撤销原已作出的表彰、奖励或任命。
第十四条
连续两次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建议相关部门对该个人或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须查找原因,扎实整改,并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督办落实。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