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发布者:纪委发布时间:2016-04-23浏览次数:317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使我校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晋升,人事招聘,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广大教职工公平参与竞争,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上更好的坚持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回避制度适用于我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本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三.在以下方面有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的,应主动回避。
1.考察、决定提拔或罢免领导干部;
2.组织发展;
3.职称评审全过程;
4.各类评先评优;
5.人事招聘与引进;
6.部分人员奖励工资;
7.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出卷阅卷、复试及录取过程;
8.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物质采购、教材图书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
9.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配偶、子女从事的经营活动;
10.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取证、研究、处理。
四.领导干部如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其他领导同志要劝其回避,回避后有关工作方可继续进行。
五.对于发生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也未劝其回避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领导干部或配偶、子女、亲友的当选资格,并对其本人或配偶、子女、亲友的有关问题重新处理。
六.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