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纪委发布时间:2016-04-23浏览次数:3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主要指学院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
第三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要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由学院党委、行政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谈话形式及内容
第五条 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
第六条 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七条 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第八条 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第九条 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 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 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或纪委书记主谈,纪委副书记参加。
同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副书记主谈,监察处负责人或纪委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十二条 同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新任干部廉政教育谈话,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同干部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参加。
第十四条 同干部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第四章 谈话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
第十七条 进行廉政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第十九条 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五章 谈话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